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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37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无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北安乡平安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绿茵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21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地铁家园小区D4栋2504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吃饭期间,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张术军放在卫生间内的上衣兜里的现金3300元盗走。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抓获。现赃款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返还清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赃物照片、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悔罪,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六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孔令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