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大乐与陈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马大乐。被执行人陈野。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大乐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大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野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26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安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大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