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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开平市龙胜镇大鸿橡塑五金制品厂与中山市东升镇强益五金厂、赵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龙胜镇大鸿橡塑五金制品厂,中山市东升镇强益五金厂,赵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889号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大鸿橡塑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开平市。经营者:张杰锋,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志阳,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强益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赵浪,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文县。被告:赵浪,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文县。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大鸿橡塑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强益五金厂、赵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大鸿橡塑五金制品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开平市龙胜镇大鸿橡塑五金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秋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