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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仲某与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1,卢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634号原告:仲某1,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某2,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仲某1与被告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从事有色金属探矿工作。2008年开始,原告为被告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如数开支。截止2013年2月26日,被告累计拖欠工资150000元。被告为原告了具欠据一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卢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为被告提供劳务。2013年2月26日,被告卢某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内容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同时,被告卢某在欠据上背书:待林西蛇纹矿售出后再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原告方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卢某欠款15000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仲某1给付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送达费700元,合计4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志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东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