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永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9000元及利息等。2015年4月27日本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执行,2016年11月1日本院再次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执行。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被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9000.00元,其他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该案所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应予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永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