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英与被告南京鼓楼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英,南京鼓楼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3226号原告:张世英,女,192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庆(原告的儿子),住址同上。被告: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玫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世英与被告南京鼓楼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庆,被告南京鼓楼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玫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世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68.96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731.04元,共计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上午,原告乘坐轮椅由其儿子周大庆带至被告南京鼓楼医院就诊。当天下午17:20左右,原告在被告处乘坐二楼至三楼的扶手电梯时摔倒,致肋骨骨折。后原告发现其是被电梯口的一铁盒或铁锁绊倒,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京鼓楼医院辩称,1、根据被告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确有摔倒事故,但视频中无法辨认摔倒的人是否为原告;2、视频中,摔倒的人是站立在电梯上,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摔倒,并不是原告所述的被绊倒;综上,原告主张其摔倒,与被告没有关联,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17时20分左右,原告乘坐轮椅,由一陪同人员推行至被告南京鼓楼医院二楼至三楼的扶手电梯前,原告从轮椅上站起,步行至电梯上站立,电梯上行不久,原告向右侧后方倒下。随即,原告被他人扶起并随电梯继续上行。3月21日凌晨,原告因右侧背部及前胸部疼痛至被告急诊处就诊,经胸外科会诊,诊断:1.胸外伤、2.肋骨骨折待排,医嘱行胸部CT平扫检查,但原告及其家属因检查费用太高拒绝检查。后原告于当月24日和28日又至被告处复诊。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调取了2017年3月20日被告处二楼至三楼扶手电梯的监控视频,该视频显示:17:20:32原告乘坐轮椅由一陪同人员推行至扶手电梯前,从轮椅上站起并扶着电梯左侧扶手站立;17:20:44原告自行跨步走上电梯,随电梯上行;17:20:48原告开始向右后侧倒下,陪同人员试图扶住原告,但因手拿轮椅且电梯继续上行,未能及时阻止原告摔倒;17:20:55原告跌落至电梯入口。庭审中,被告提交了该电梯的照片,证明电梯左侧有警示标语“勿踩黄线行动不便者请坐东西侧厢式电梯”,原告作为行动不便的人,应选择厢式电梯乘坐,故原告摔倒系其自身原因,与被告无关。原告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陈述以前都是乘坐厢式电梯,这次是因为离扶手电梯比较近才选择乘坐扶手电梯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结合监控视频资料以及原告就诊病历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乘坐扶手电梯摔倒的事实,但原告主张其是被电梯入口处的铁盒或铁锁绊倒,却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事发时电梯上有铁盒或铁锁等异物,且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原告是走上电梯随电梯上行一段时间后摔倒,综合原告摔倒的时间、姿势等情况,均不符合其关于被绊倒的陈述,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意见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作为长期行动不便者,更应知晓乘坐扶手电梯的危险性,自觉选择乘坐厢式电梯,但在被告已经张贴警示标语的情况下,原告及其陪同人员仍未能选择乘坐正确的电梯而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系原告自身的责任。综上,被告已经提供了合理的、适当的设施并尽到了提示义务,对原告摔倒受伤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世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世英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 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思弦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