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向峰与刘阿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峰,刘阿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627号原告李向峰,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陕西省蓝田县人,现住新疆尉犁县。被告刘阿丙,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河南省人,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李向峰与被告刘阿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向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李向峰负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