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巧、周伟祺与陈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周伟祺,陈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090号原告:周巧,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周伟祺,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告:陈湘,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周巧、周伟祺与被告陈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巧、周伟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巧、周伟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巧、周伟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巧、周伟祺负担。审 判 长 张伟托人民陪审员 赵新江人民陪审员 蔡爱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