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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陈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51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崎沟顶。法定代表人:陈某雄,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森,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陈某琴,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7年2月23日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粤051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琴:一、付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120642.44元(暂计至2016年3月1日,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付还案件受理费1606.42元。三、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陈某琴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房地产、车管所、银行等单位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到庭表示,由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某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琴发布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某琴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