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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利平与张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平,张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民初850号原告杨利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人,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张欣,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委托代理人张宝明,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欣的父亲。原告杨利平与被告张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利平、被告张欣委托代理人张宝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利平诉称,我承包了被告张欣的工程,2011年4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张欣下欠我工程款1450000元,并由被告张欣向我出具欠条1支。现请求被告张欣给付我欠款1450000元。被告张欣辩称,欠条认可,但是我给原告杨利平还过钱,具体钱数不记得了,也没有书面证据。原告杨利平提供由被告张欣作为欠款人出具并签名的欠条原件1支,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张欣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杨利平提供由被告张欣作为欠款人出具并签名的欠条原件1支,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欣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杨利平承包了被告张欣的工程,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张欣下欠原告杨利平工程款1450000元,并由被告张欣向原告杨利平出具欠条1支。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张欣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约定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杨利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欣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利平欠款1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被告张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