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根芳诉被告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根芳,张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563号原告:周根芳,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永济市蒲州镇石庄村第*组。被告:张国强,男,35岁左右,汉族,农民,蒲州食品厂副总,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市阳城镇。原告周根芳与被告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根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根芳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根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根芳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杰人民陪审员 丁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