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彭箭、唐道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箭,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武汉阜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彭箭,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唐道毅,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汤逊湖科技工业园特2号。法定代表人唐道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阜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唐道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理工大学科技园3楼。法定代表人雷桥,执行董事。彭箭申请执行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武汉阜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武汉阜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830万元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川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