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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80号申请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8436T(4-4)。法定代表人:吴正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洋,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洋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