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8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靳尉争与中才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尉争,中才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8075号原告:靳尉争,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铭,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才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内大街45号、47号三层沐阳时尚宾馆王府井6011室。法定代表人:邱洪荣,董事长。原告靳尉争与被告中才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才盛世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尉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才盛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尉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利息是2015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邱伟恒为中才盛世公司的自然人股东。2014年1月,邱伟恒与我协议,将中才盛世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药谷一号如家酒店工程项目,油工部分的劳务及天鹅湖样板间交由我完成。我按照施工要求按时完工。验收工程后,以还未结算费用为由,至2016年年底,仅给我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105000元未结,要求宽限一段时间。给我出具结算书,写明我的油工施工项目结算余款130000元,于2015年4月1日钱结清。劳务费届期未结,我找其讨要多次,至今无果。我无奈向贵院起诉,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中才盛世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靳尉争提出:从2013年7月,其就到中才盛世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兴涛云河墅工地开始,到2014年6月份,还干了药谷一号的如家酒店(如家酒店干了内墙的油工和外墙的保温),还有河北涞水的天鹅湖一套房子的样板间,药谷一号的加盖的一层楼的办公楼的装修,主要干的活的是油工。并提供证明承诺书予以证明,该证明承诺书写明:“兹证明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在中才盛世公司进行油工施工作业,其中部分工程款未做结算,其中包含如家室内、室外,10#楼加盖二层,天鹅湖样板间合计未计算为130000元整(壹拾叁万圆整),公司将于2015年4月1日前进结算清单。”在出具承诺书后,中才盛世公司给付其25000元,所以起诉要求给付劳务费105000元。同时申请证人韩某、潘某出庭作证予以证明。对靳尉争提供的证明承诺书,加盖了中才盛世公司的公章,由该公司的股东邱伟恒签字,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中才盛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虽然靳尉争与中才盛世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务分包合同关系,靳尉争带工人为中才盛世公司付出了劳务,中才盛世公司应给付靳尉争的劳务费,而现在中才盛世公司却未能支付靳尉争全部劳务费,仅为靳尉争出具了欠130000元的欠条,靳尉争认可在此之后中才盛世公司又支付其25000元,故对靳尉争要求中才盛世公司给付劳务费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中才盛世公司出具承诺书于2015年4月1日前结算清单,但是中才盛世公司至今没有付清,对靳尉争要求给付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利息是2015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才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尉争劳务费十万五千元;二、被告中才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尉争劳务费的利息(以十万五千元为本金,自二○一五年四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被告中才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