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世琼与黄大江冉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琼,张云春,黄大江,冉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2359号原告:高世琼,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张云春,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黄大江,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冉从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高世琼与被告张云春、黄大江、冉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世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被告黄大江、冉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世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利息为每月2万元,之后原告将借款转帐交付被告黄大江,三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现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均未果,故起诉维权。被告黄大江辩称,约定借款30万元,但原告只交付了28万元,另外2万元作为利息预扣了。款是三被告合伙借的,后经算帐约定由被告张云春偿还,据被告张云春说已经支付了利息,具体给没给不清楚。被告冉从明辩称,借款的事我不清楚,借条上的字是我签的,三被告已经分了帐,此款应由被告张云春偿还。被告张云春未有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0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高世琼现金3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6228300477832171(注:系被告黄大江银行帐号)。同年11月2日,原告以银行转帐方式分三次交付被告黄大江借款共15万元,次日分两次转帐交付被告黄大江借款共13万元,合计28万元,另外2万元借款作为利息预先扣除。同年12月,三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高世琼现金30万元,利息每月为2万元整,原有2016年10月30日的借条作废。但三被告未收回原借条,重新出具的借条落款时间仍为2016年10月30日。借款本息三被告至今未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黄大江、冉从明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借条、交易明细清单佐证。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也实际交付了借款,其借款合同即依法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按实际借款金额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请求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未约定还款时间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催要后,三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三被告承诺的利率虽超出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但原告主张的利率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系三被告共同所借,不管其内部约定谁负责清偿,在原告不认可的情况下,三被告均应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黄大江、冉从明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云春、黄大江、冉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世琼借款28万元,并支付2017年5月2日前的利息3.37万元,此后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0.00元,减半收取302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