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世佳与乔亚利、梁小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佳,乔亚利,梁小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126号原告:周世佳,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全,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亚利,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梁小妮,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周世佳与被告乔亚利、梁小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世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付货款3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被告购买原告苹果套袋,共欠款35000元,乔亚利出具欠条一份。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由于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依法判决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故托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明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送达,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未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世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清辉陪审员 张亦华陪审员 赵希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