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龙宝与杜佰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宝,杜佰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066号原告:田龙宝,男,29岁,1987年3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杜佰伦,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田龙宝与杜佰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田龙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龙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