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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拓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中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拓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中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拓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中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夏龙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拓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胶商初字第1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