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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7沈维维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77号罪犯沈维维,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苏某刑一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维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3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17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6月26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05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沈维维在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20日止,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沈维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刑终结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维维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维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