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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清与孔祥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清,孔祥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190号原告:王玉清。被告:孔祥波。原告王玉清与被告孔祥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玉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玉清负担。审判员 郭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米大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