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栋与高翔、曹佩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高翔,曹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栋,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高翔,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曹佩霞,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翔、曹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翔、曹佩霞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翔、曹佩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翔、曹佩霞存款347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