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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苏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41号原告:马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苏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苏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