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苏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41号原告:马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苏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苏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