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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与梁啸林、舒玛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梁啸林,舒玛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577号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地址溆浦县。注册号431224000011351。负责人:刘桂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伟,男,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低庄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梁啸林,男,1991年7月1日出生,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住溆浦县。被告:舒玛莉,女,1991年7月27日出生,住溆浦县。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与被告梁啸林、舒玛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美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