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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498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朝阳东路109号亿丰机电城。法定代表人:姚前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邹秀海诉被告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邹秀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秀海负担。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蕾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