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498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朝阳东路109号亿丰机电城。法定代表人:姚前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邹秀海诉被告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邹秀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诺力叉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秀海负担。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蕾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