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凤苓与王立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苓,王立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129号原告张凤苓,女,51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王立新,男,53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张凤苓与被告王立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矛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