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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凤苓与王立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苓,王立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129号原告张凤苓,女,51岁,汉族,住东阿县。被告王立新,男,53岁,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张凤苓与被告王立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矛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