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6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6226号起诉人:徐某1,男,201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理人:徐某2(徐某1之父),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2017年5月26日,本院收到徐某1的起诉状。起诉人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办理入学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徐某1母亲名下房产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凯旋门大厦××室,徐某1户籍登记地为天津市××××号凯旋门大厦,依据《天津市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天津市河西区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指南》第三条、《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小学2017年招生简章》的规定,原告按时到被告处登记入学,被违规拒绝,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某1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杨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