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李浩与祝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祝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2180号原告:李浩,汉族,户籍地安徽霍邱县,现为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大二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波,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祝烨,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为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大三学生,原告李浩与被告祝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