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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398号原告王某1,女,生于1968年1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某2,男,生于1969年8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