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398号原告王某1,女,生于1968年1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某2,男,生于1969年8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