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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8日被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铜陵市看守所。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皖0706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王超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责令退赔。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超撤回上诉。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刑初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源安审判员  周正利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