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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剑、廉峰等与王振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廉峰,王振朗,张飞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378-2号原告:刘剑,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廉峰,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朗,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飞飞,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剑、廉峰与被告王振朗、张飞飞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剑、廉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剑、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剑、廉峰负担。审 判 长  胡亚东审 判 员  陈修宏人民陪审员  孙魁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