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槐水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槐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489号被拘留人:夏槐水(民身份号码:330127195404293415),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宋村乡胡家畈村胡家畈60号。夏槐水因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委托义务市人民法院已(2017)浙0127执489号决定书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因执行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夏槐水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