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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杜厚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厚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351号原告: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功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山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厚诚,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福建省聚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厚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杜厚诚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