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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惠农区。被执行人:石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2080元(其中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费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