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936号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工商银行接待处楼法定代表人:王富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生,山东蓝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建民。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