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尊俭与付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尊俭,付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305号原告:李尊俭,男,193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爱菊,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李尊俭与被告付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尊俭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尊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尊俭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