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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毛德坤申请执行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德坤,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毛德坤,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高玲,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毛德坤申请执行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毛德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高玲偿还毛德坤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4400元及给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高玲应当交纳执行费566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玲在盘县公安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高玲的工资2500元,直至扣足45241元止,款项扣留后款项由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