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鸿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新时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鸿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新时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明聪,张俊,张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鸿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村五社。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新时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明水村1组。法定代表人:张明聪。被申请执行人:张明聪,男,生于1973年5月16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张俊,女,生于1982年10月17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明贵,男,生于1976年3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省鸿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87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新时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明聪、张明贵、张俊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新时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明聪、张明贵、张俊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