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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彬申请执行周小敏、田小飞、陈小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彬,陈小峰,周小敏,田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罗彬,男,1975年7月23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市彭水县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小峰,男,1983年7月28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小东,男,1987年8月26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小敏,女,1985年1月3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小飞,男,1982年10月30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峰、周小敏、田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彭法民初字第03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彬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峰与申请执行人罗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小峰应支付罗彬借款本金30000元。陈小峰于2017年4月6日前支付罗彬1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罗彬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罗彬1027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陈小峰承担,执行费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法院执行局。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3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