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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保霞、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霞,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李保霞,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深圳中航物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被执行人: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南侧盛津园14-7A区。法定代表人:高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霞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静帅此页无正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