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建辉、谭罗珍与李春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辉,谭罗珍,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潘建辉申请执行人谭罗珍被执行人李春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雷银行存款61357.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