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云与被告沈俊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沈俊雷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489号原告:张凤云,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沈俊雷,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凤云与被告沈俊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张凤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凤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凤云负担。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