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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云与被告沈俊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沈俊雷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489号原告:张凤云,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沈俊雷,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凤云与被告沈俊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张凤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凤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凤云负担。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