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诉陈红等人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陈红,朱秋先,陈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986号原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法定代表人:谢旭升,局长。被告:陈红,女,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被告:朱秋先,女,194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被告:陈波,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原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与被告陈红、朱秋先、陈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三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负担。审判员 何世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