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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诉陈红等人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陈红,朱秋先,陈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986号原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法定代表人:谢旭升,局长。被告:陈红,女,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被告:朱秋先,女,194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被告:陈波,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原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与被告陈红、朱秋先、陈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三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桃花源分局负担。审判员  何世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