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宫东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宫东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307号罪犯宫东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安徽省太和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个人退赔损失101936元,共同退赔损失人民币5778元。被告人宫东强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宫东强于2011年11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宫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5月4日以闽宁监假字(2017)1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宫东强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宫东强自减刑后曾三次违规被扣3.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原判法院已予扣押、冻结在案脏款41953元,原已履行罚金10000元,本次交付退赔款60000元。罪犯考核自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计分考核3583分,获得监狱5个表扬。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与罪犯宫东强之妹妹宫琳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太和县司法局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吴志禄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给予接收监管。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惩奖审批表;3、裁判文书、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5、罚金及赃款缴纳凭证。本院认为,罪犯宫东强曾多次结伙流窜盗窃作案,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服刑期间又有多次违规行为,对其假释应从严掌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东强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