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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左得余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得余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52号罪犯左得余,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仪征市陈集镇人,文盲,原住仪征市。2003年3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1年5月12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仪少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得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左得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左得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左得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得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左得余,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193分。为此,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左得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得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五��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