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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承德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行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黎沈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承德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代理人李稼,承德市双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鹤松,职务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朱秀增,职务承德市国资源局副处级调研员,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青,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代理人尹琳山,该局土地利用科副科长,身份证号:×××。原审第三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玉甫,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代理人孙闯,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承德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承德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德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李稼,被上诉人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朱秀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尹琳山,原审第三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宁、孙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承德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剩余的66.16亩土地使用权证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因土地使用权证的发证机关为承德市人民政府,一审法院错列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冀080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彬代理审判员王静代理审判员  祁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斌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