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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河南省武陟县亨威皮毛服装有限公司,杨靠山,石红伟,杨超,赵玉香,赵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靠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武陟县亨威皮毛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睿,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靠山、石红伟、杨超、赵玉香、赵玉波。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靠山及其妻子赵玉香在水木清华南区12-1-3层南户的房产(证号为00015707-1、00015707-2),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靠山及其妻子赵玉香在水木清华南区12-1-3层南户的房产(证号为00015707-1、00015707-2)。二、被执行人杨靠山及其妻子赵玉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