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大水井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大水井建材有限公司,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大水井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坤,男,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申请执行人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大水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坤给付原告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大水井建材有限公司石灰款1461835.11元,但被执行人却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大水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大水井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坤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未得到偿还,本院将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甘永兴执行员 范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凤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