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异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刘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异12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元香,女,1962年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营业场所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8号华丽大厦。负责人广淼,行长。被执行人刘润祥,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27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与刘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张元香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异议人张元香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15点30分来院,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异议人张元香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异议人张元香撤回异议请求处理。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宋 青代理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