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陶素珍与查翔飞、钱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素珍,查翔飞,钱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951号原告:陶素珍,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查翔飞,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钱娟娟,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陶素珍诉被告查翔飞、被告钱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陶素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陶素珍负担。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