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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李见朋、顾法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见朋,顾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见朋,男,1967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顾法云,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见朋与被执行人顾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顾法云至今未能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顾法云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城支行账号为62×××25内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